第33章 法庭纪实[番外]

案号:(刑)初字第0523号

被告人:秦有木,原执业律师。

指控罪名: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受害人:林赋,原执业律师,案发前已退出律师行业,从事绘画创作。

本案缘起:

1. 大学期间,秦有木因竞争、嫉妒等原因,曾对林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当时因证据不足、林赋选择隐忍而未被追究;

2. 工作后,秦有木因同业竞争与私怨,捏造、散布林赋“伪造证据、违规代理、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虚假事实,配以伪造文书、剪辑录音、诱导不实陈述等手段,致使林赋社会评价急剧降低,遭受严重网络暴力与行业非议,名誉与精神均受到重大损害。

受害人方证人出庭:苏晚

苏晚,女,系林赋原执业期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当事人,当庭陈述事实并提交书面证言。

法庭记录摘要:

审判长:证人苏晚,你与林赋是何关系?

苏晚:我是他曾经的当事人。2024年,我因离婚被逼迫几近净身出户,是林赋律师依法为我梳理财产流水、核对出资凭证、还原案件事实,最终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你对林赋的职业操守如何评价?

苏晚:他办案严谨、守规、重证据,所有程序均严格依照律师法与诉讼规则进行,绝无伪造证据、违规操作的可能。

审判长:你本次出庭作证的目的?

苏晚:我目睹了他被构陷后的遭遇。秦有木所发布的内容,与我亲身经历的林赋完全不符,我愿意以我的案件经历,为他澄清不实指控。

关键事实查明:大学期间故意伤害事实

法庭依云蒲申请,传唤当年知情同学、调取当年就医记录、宿舍及校内监控存档资料,查明:

大学在读期间,秦有木因评优、保研、竞赛等利益竞争及长期嫉妒心理,曾对林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 存在推搡、殴打行为,造成林赋身体受伤;

- 林赋当日有医院就诊记录、伤情照片、病历为证;

- 多名在场同学证言相互印证,指向秦有木为实施者;

- 秦有木当年以威胁、封口等方式,迫使林赋未再追究。

该事实用以证明:

秦有木早有针对林赋的伤害故意与报复动机,本次诽谤并非偶然,而是长期积怨下的蓄意构陷。

法庭认定:

该动机事实有病历、证言、校内记录佐证,予以采信。

关键证据出示: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三份司法鉴定意见:

1. 电子数据鉴定:秦有木所发布的“林赋伪造文书”,经检验,文档存在多次修改、拼接痕迹,形成时间与标注时间不一致。

2. 声像资料鉴定:秦有木发布的指证录音,经剪辑、变速、片段截取,不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

3. 资金流水鉴定:秦有木与所谓“举报证人”之间,存在无合理事由的大额资金往来,证言真实性存疑。

4. 网络诽谤证据固定

公诉机关提交:

- 网络平台后台数据记录、发帖IP、设备信息;

- 秦有木雇佣水军、引导舆论、扩散诽谤内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 第三方平台舆情报告:相关不实信息阅读、转发量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三、辩护意见(苏晚民间辩护词)

关于恳请依法查明林赋被诽谤一案、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公民名誉权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苏晚,系林赋律师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现就秦有木诽谤林赋一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林赋律师在执业期间,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在本人案件中,其所有工作均围绕合法证据展开,程序严谨、逻辑清晰、尊重事实与法律,从未实施过任何伪造证据、违规操作、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秦有木所指控内容,与客观事实及林赋一贯职业表现完全相悖。

二、秦有木所提交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涉案文书、录音均经篡改、剪辑,所谓证人证言受经济利益影响,内容前后矛盾,无法形成有效证明体系,本质系蓄意捏造、恶意构陷。

三、秦有木早有伤害林赋的前科与动机。

本案证据已证实,秦有木在大学期间即因嫉妒对林赋实施过故意伤害行为,本次诽谤是其长期报复心理的延续,主观恶性极深。

四、秦有木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林赋名誉权,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与行业秩序。

其利用网络舆论放大虚假事实,误导公众,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亦抹黑律师行业整体形象。

本人恳请法庭: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本案证据,依法认定秦有木诽谤罪行,还受害人以清白,还法律以尊严。

此致

人民法院

陈述人:苏晚

2025年05月23日

公诉人意见:

1. 被告人秦有木,因长期嫉妒与同业竞争私怨,大学期间即故意伤害林赋,本次又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材料,借助网络散布诽谤言论;

2. 导致受害人林赋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相关信息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已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有木辩解:

否认故意伤害,否认伪造证据,否认具有诽谤故意。

法庭采信:

被告人辩解与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资金流水、同学证言、就医记录等客观证据矛盾,不予采纳。

本院审理查明:

1. 被告人秦有木大学期间因嫉妒对林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存在长期报复动机;

2. 其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导致相关信息大量转发、浏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有木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伪造证据、恶意诽谤同行,且有伤害前科,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有木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依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秦有木律师执业证书,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宣判当日,林赋未出席庭审,由代理人代为处理相关名誉权恢复事宜。判决生效后,相关网络平台对不实信息予以清理,并发布澄清公告。

云蒲将判决书正本送至林赋画室时,林赋正在画一幅迟开的花。

一纸判决,不能抹去所有伤害,但能还他以法律上的清白。

云蒲只说一句:

“司法程序走完了,你是干净的。”

窗外日光落进来,落在判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行字上。

那些藏在少年时光里的阴影,那些横加在身上的污蔑,终于在法律的光照下,彻底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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