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清平五年

麴三保素侮疏勒,时人多怨。正月十三丁巳,安毅养子沧波杀布,携众劫掠。冯荡闻变,将骁骑拒之。贼不敌,沧波南走于阗,继而入蕃。御史中丞姜诚弹以治部失节,三保贬洮州司马。

二月,帝将东巡,以疾不行。阿阇下日省视,缓和则喜,增剧则忧。后心甚慰。寻帝瘥。廿四戊戌,以右卫将军贺胤为昆仑道行军总管,持节提兵。帝谓之曰:「将军并兵,蓄锐待敌,以主御客,为藩屏以虞之,更省转输之费。」贺胤者,原北庭都护贺忱之子也。

胤乘驿于凤翔募兵二千人,西到陇州复得千人,讲阵简练,常从征战。

于阗王尉迟光大惧。吐蕃东长黎泰曰:「不足畏也。汉属不习风土,行役日久,必生归心,或不能来此。若能来,徙牙帐南行三日,彼军粮悉赖调发,远必不支,便自去矣。」

三月十五戊午望,阴才人生子,名曰「淳」。

五月十一癸丑,帝西巡河右。时天溽暑,卫士三人不堪其劳,于行宫墙上投死猫犬,冀以祟而止。为获,皆以大逆诛。

六月廿七己亥,至兰州,大陈兵,帝亲讲忠君道义。

七月初二癸卯,诏贺胤、冯荡并突厥部落讨于阗。尉迟光穷蹙,自举逐黎泰,率众万余口归降。战后,秣马死在槽,皮肉出市,肉钱付军司,协调各军支用。

廿八己巳,于阗、疏勒、勃律、新罗、南诏使者来朝。鸿胪图奏其山川、风土。三十辛未,宴行殿,盛列文物,奏十部乐。乐讫,殿上奉觞上寿,帝举酒曰:「四海一家,自古罕有,当共敦友好。若有背信者,天下共诛之!」山呼万岁。

三十辛未,改勃律城为吉多都督府,授索珂罗六州诸军事及都督号。部众赐名「远归军」,以捍吐蕃。贺胤拜左骁卫大将军,检校陇右提督。提督号自此始。

八月初一壬申朔,大赦天下。诸家缘坐在流所者,听还乡。并诏:西巡所经之所,百姓临时差科,供顿辛劳,给复二年。

时后未随帝西巡。八月,旱,京师米贵。白安民留守长安,议运河阴、太原、恒丰等转运仓米入京都。运送交纳,勒百姓自出脚钱,皆以为苦。

后谓安民曰:「关内供给,国之大事。清平元年大饥,公告籴解难。然随兴随罢,并无定制。一旦藜藿不继,又将百里扶持,奈何便利?」便于京、东二市置义仓,及义仓督。将作大匠蒯知远疏曰:「臣闻古人置义仓之初,无一不以为良法。丰凶持平,缓急有权。官以其敛民,除正租以外,更索加耗、函脚、仓窖、裹束诸费。名为利民,何以先病民哉?」右拾遗杨登新曰:「其弊不足以利民,亦不至于病民。「礼」言:国无三年之蓄,国非其国也。积谷贮粮,备荒之策,不可不处虑远耳。」后自是求远利之计。水部郎中刘挺密奏:「水利之事,首善可为。」

九月十四甲寅,圣驾还长安。

十五乙卯,召刘挺入见。帝问之,挺曰:「天下水利,三辅之外可为,三辅不可为。」帝问:「何故不可为?」挺俛伏曰:「昔汉造白渠,溉田一万四千五百余顷,收皆亩一钟,由是沃石川河以西,靡有凶年。然有者竞造私碾,捣麦兴利,壅泥塞渠,坐视杀势而不救,至今止溉六千余顷耳。」帝问有者谁,挺曰:「两京帝城,近亲近臣。」

会尚书右丞萧士惇稽水部用水,季夏以来,坝口违开,奏其渎职。帝睹视其奏,麴元观在侧曰:「凡水有溉灌者,公器不得与争其时。刘郎中明知故犯,任用余水,或民水已无可用也。」帝怒曰:「天下河流,竟截为家私哉!」后亦恨曰:「关畿尚如此,远州何如?」诏令大理卿司马详、京兆少尹赵绰、雍州长史殷合严鞫之,按贵戚贪刻者百余人,商王、恩德夫人、白安民及僧尼等咸系其中,县令不乏通利者。

商王入见,两股战不止。帝曰:「兄弟手足,失不可复得。汝识我意,当为众先。」令退,商王即日悉毁其碾。

恩德夫人请谒,后不见。

赵绰固请奉法,帝善其言,坐赃者削爵土。太后涕泣求情,绰抗之。绰体硕,时人谓「绵肚铁面」。

安民入见,跪不敢起。帝抵「河水通志」于面前,安民愧甚。翌日,贬河阳县令。

时县令吏人下狱,多瘐死。内外震惧。新息县令豆卢寓应旨,破豪家水碾,利民田百万顷。

十月三十己亥,诏曰:「自今事非必须秘密者,皆令对仗奏闻。」

十一月初一庚子朔,遣监察御史王益良安抚碎叶,突厥余众归附。置絜山都督府,以其首阿史那贵为都督,设天绥军。由是四镇皆复,屯兵二万于安西。

初九戊申,碎叶大雪。夜,疾风晦冥,万物荒落,隐有孤雁哀鸣。戍人执火趋之,帐外寒色一片。无形无迹,众皆惶惶。其声如哭如诉,似云:「无所归,无所归。」

十九戊午,冯荡拜上党郡公。

十二月初七乙亥,王向卒。帝后悼之,谓侍臣曰:「王将军于国有功,当褒赠。」乃赠左金吾大将军,谥曰「恭」。给舆,护丧还乡里。

廿三辛卯,帝亲录系囚。有罪者逾于往年。帝问其故。司马详曰:「百流系于一源。人主好宽则宽,好严则严。是以群臣惧被谴,揣度上意,密织刑网,宁错入,不错出。」帝于两仪殿验其状,情可悯者,将纵之。时后侍帝食,不御酒肉。帝问,后曰:「妾偶减膳,陛下觉之,以其非常也。今陛下纵囚,偶一为之,不为常法,若屡为之,犯罪者得脱,此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为常者,惕其为常也。」帝投箸,曰:「非皇后不闻此言。」明日,帝谓群臣曰:「刑法至重,依律覆奏,思之详熟。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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