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知道希望很渺茫,樊凡还是在第一时间联系了专业律师,咨询了广告抄袭的判定问题。律师虽然表示没有在对具体产品进行详细对比之前不好下定论,但根据樊凡对双方广告的描述以及往判例,确实很难认定对方抄袭,维权可能性微乎其微,尤其是此次落标的原因并非全在广告设计本身,赔偿认定都很困难。
这条路怎么走都像是死路。这是樊凡几十年的人生中从未经历的困局,而她甚至不知道是从哪一步错的。
有内鬼是一定的了,但会是谁呢?樊凡坐在办公室的玻璃墙后打量着自己的员工,似乎每个人都很可疑。这次广告的保密级别并不高,自己又向很多人询问过意见,知情人实在太多。
樊凡自认对员工还算不错,起步阶段工作当然辛苦,也不是劳无所得,公司成立近两年,离职率极低,就是一个明证。而且吃里扒外在哪里都是大忌,出卖这次情报也许会一时获利,但公司如果真的就此倒闭对于大部分员工都没有好处。樊凡也没有听说近期什么员工有这样严重的经济问题以至需要不顾长远获此急利。当然,“有钱能使鬼推磨”,如果钱真的到位了,人人都可能成为叛变者。可是这样的花费到底是想要达到什么重大的目的呢?
而“迅达”此次行为也很古怪,与其说是竞标,不如说是搅局。“迅达”发展一直不温不火,之前也从没听说过任何剽窃方案的丑闻。而这次他们的竞标方案根本赚不到什么钱,目的似乎只是想让樊凡落标。可是“迅达”能够从中获得什么好处呢?或者说谁能弥补“迅达”的损失,甚至提供更大的好处呢?
谈到好处,这件事的幕后黑手倒是呼之欲出了。虽然樊凡一直在回避这种可能性,但不可否认,此次事件最大的获益者只有一个,“永发”。
樊凡不认为自己的公司缺乏价值,尽管上次公益广告引发了风波,但总体来看,这两年“永发”在合作中绝对是得大于失的;而且以“永发”的实力,如果有心,成立一个同等规模的广告公司也并非难事,似乎也没有必要如此大费周章不择手段地谋取自己的公司。
单凭目前的线索,樊凡只能猜出可能的原因,而这完全无助于她解决问题。转移资产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永发”一直有常驻财务。樊凡迫切地想要知道事情深层的原因,如果真能了解一切的来龙去脉,或许能够从中找到破局之法。但她现在能做的不多,似乎只能“以静制动”了。如果真是“永发”对自己有所图谋,那么应该很快就会有所行动了吧。
“永发”却也没有别的动作,只是打过一个电话沟通广告上的事情。樊凡知道硬抗无望,所以主动放低姿态,说愿意卖“永发”一个人情,默许他们使用这次创意。樊凡想要借此确认这次广告是否算作她的“无效广告”,但那边只是敷衍地表示这需要更高层讨论决定。樊凡刻意没提“迅达”的问题,暗暗打算等到广告正式发布再收集证据,即便不能赢官司,也可以展开一波舆论战,为与“永发”的谈判制造一些筹码。
可是还没等到广告的正式发行,“迅达”已经先发制人,关于樊凡剽窃行为的小道消息在业界悄悄流传起来。谣言的可怕之处在于难寻出处,又不在明面上,想自证清白也无处使力。
这些谣言起先似乎只是同行交流间的闲话,后来发展成为网上含沙射影的嘲讽。在樊凡发觉这场空穴之风时,早已失去了先发之机。樊凡因为没有摸清“永发”的真实意图,投鼠忌器,暂时选择了忍气吞声,结果却将自己置于了被动位置。
“自证”远比讨伐艰难。樊凡此时也顾不得实际证据,发布了一系列“小作文”“小故事”进行反击,挽回了一些局面,避免了狼狈收场,但却不是毫发无伤。谣言在传播那一刻,伤害就已经不可逆转。 “迅达”赢得竞标而樊凡未在第一时间公开抗争这一事实,在很多人看来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大家都说着“无风不起浪”,却仿佛从没听过“平地可生波”。樊凡以为自己对人心险恶早有认识,其实仍远远低估了现实风浪的凶险程度。
樊凡过往的应对经验已经完全不够处理现状了。卢振羽认为“永发”的用意卑劣,之所以不主动找樊凡无非是因为胜券在握,多拖些时间反而可以从樊凡身上榨取更多的价值。事到如今,樊凡也认为静观等待已经毫无意义,当务之急是尽快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最后确定。
樊凡先找胡天明进行了紧急磋商,寻求支持。现在“永发”已经有了65%股权,樊凡自己的股份加上全权代理的父母的股份,一共只有33%。胡天明原本不起眼的2%的控股权在此时具有了关键性价值,如果能够保证胡天明不反水,董事会上还有磋商的可能。
近两年的合作,并没有让樊凡与胡天明发展出密切的私人关系,但樊凡认为他们之间建立了专业的互信与共识。胡天明傲慢自负,对于樊凡并不总那么认同,但樊凡尊重他的才华,极少以之为忤,而且胡天明又是股东,各种意义上来看与樊凡都是利益共同体,所以他在这里的工作经历应该比以前要愉快稳定得多。
樊凡对于员工的个人生活或者性格不甚了解,她也觉得这些都不重要。只要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樊凡就能保持宽容的态度。她不寻求与工作伙伴成为朋友,这反而创造了一种轻松自由气氛,成为很多人留下的重要原因。樊凡认为这尤其适合胡天明的个性。
所以樊凡对于胡天明的支持有九成信心。但仍不可掉以轻心。樊凡决定以“合伙人”身份换取胡天明的绝对忠诚。胡天明果然很感兴趣,甚至表达了愿与公司共存亡的决心。
樊凡放心了大半。只要能够避免公司被直接吞并,其它的事项就还有回转的余地。与“迅达”的竞标是有争议的,所以存在操作空间。如果“永发”咬定这件事,樊凡将灵活利用合约中的“公证权”,通过自己信任的第三方来裁定“不良广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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